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3条,《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19条
申请材料: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大厅受理—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期限: 7个工作日审核后报省测绘局
办理机构:长治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5-2036672
监督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