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三)《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探矿权公开出让请示(拟公开出让探矿权);
(二)新立、延续、保留、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及保存的TXT文本文件;
(三)申请的区块范围图4份(新立);
(四)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4份(新立);
(五)勘查设计书及附件4份(新立);
(六)申请人资质证明4份(新立);
(七)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新立);
(八)国家、省计划项目的,另需提交1、部、省级下达的计划任务书;2、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业权设置调查函件(新立)。
(九)属公开出让的,另需提交1、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2、探矿权成交确认书;3、探矿权价款缴纳证明(新立)。
(十)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4份及保存的TXT文本文件(延续);
(十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延续、保留、转让、变更初审意见;
(十二)阶段性地质报告2份、已完成及未完成地质工作的平面图2份(延续);
(十三)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仅限于勘查工作部署发生重大变更化的情况(延续);
(十四)上阶段勘查投入报表(延续);
(十五)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延续、保留、变更、转让);
(十六)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4份及保存的TXT文本文件(保留);
(十七)勘查项目地质报告及附件(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保留);
(十八)申请工作区的区块范围图4份(变更);
(十九)扩大范围的,另需提交1、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勘查计划(计划项目)或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市场项目);2、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3、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2份(变更);
(二十)属变更勘查单位的,另需提交1、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2、勘查合同或委托书2份;3、如勘查工作部署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交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变更);
(二十一)属变更探矿权人的,另需提交1、若变更申请书为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原探矿权人及受让人资质证明、探矿权转让批准书;2、若变更申请为探矿人改变名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探矿权人的意见;3、勘查合同或委托书(变更)。
(二十二)变更勘查矿种、勘查阶段的,另需提交1、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仅限于勘查工作部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2、勘查合同或委托书(变更)。
(二十三)转让合同2份(转让);
(二十四)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2份(转让);
(二十五)转让申请人具备有关转让条件的证明2份(转让);
(二十六)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缴纳凭证(转让);
(二十七)须进行评估的,需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转让);
(二十八)已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转让);
(二十九)在勘查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有效资料(转让)。
许可程序:
大厅受理—地环科审查(延续、保留、转让、变更)—地环科主办(拟公开出让和新立)—规划、矿管科协办(会签)—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一)延续、保留、转让、变更的,地环科即时将初审意见转大厅,申请人在大厅领取初审意见;
(二)拟公开出让和新立探矿权的,地环科即时将拟公开出让探矿权请示转大厅,大厅将请示报省厅。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审核后报省厅
办理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地环地勘科
联系电话:0355-2046119
监督机构: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