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
(四)勘查许可证;
(五)地质勘查报告;
(六)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七)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时,提交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公开出让合同和公开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许可程序:
大厅受理—矿管科审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矿管科即时将审核意见转大厅,大厅将审核意见寄省厅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审核后报省厅
办理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联系电话:0355-2033893
监督机构: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