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309号)
许可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齐全并合法有效;属于基本建设矿井应有合法的批准手续;
2、无越层越界和拖欠法定规费等违法行为;
3、保有资源储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4、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
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抵押申请书;
(二)抵押人与受押人签定的采矿权抵押合同;
(三)受押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四)抵押人具备有关抵押条件的证明;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主要明确采矿权价款缴纳及有无违法开采等情况);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矿产储量备案证明;
(八)采矿权评估报告或经上级机关核准的采矿权价款确认意见;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许可程序: 国土窗口受理-分管领导批转-矿管科审查办理-领导签发-行文转国土窗口-国土窗口转申请人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联系电话:0355-2033893
监督机构: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