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许可条件:
1、变更矿区范围的(参照划定矿区范围条件);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参照划定矿区范围条件);
3、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参照转让条件);
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参照转让条件)。
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申请变更登记说明;
1、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及测绘资格单位测制的变更前的采掘现状平面图。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和扩大矿区范围的,还应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有关图纸一套。
2、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变更采矿权人,内容包括:采矿权转让合同及准予转让通知书。
(四)年检合格证复印件(县局盖章);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
(六)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七)矿山历年回采率情况说明;
(八)县局补偿费缴纳证明;
(九)县局土地复垦费清交证明;
(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许可程序: 市国土窗口受理初核-分管领导批转矿管科-现场勘查-科室会签-审批-收费-交国土窗口-国土窗口转申请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联系电话:0355-2033893
监督机构: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