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许可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三)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法人营业执照;
(五)采矿权转让情况说明,包括: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补偿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转让的理由等;
(六)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七)年检合格证复印件(县局盖章);
(八)国有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及确认书;
(九)实测的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县局盖章);
(十)县局的呈报文件;
(十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许可程序: 国土窗口受理-领导批转-矿管科审核办理-领导签发-采矿许可证转国土窗口-国土窗口转申请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联系电话:0355-2033893
监督机构: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