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许可条件:
1、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
3、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开采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竞得人有效身份证明;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4、地质报告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登记表。
(二)补办采矿许可证
1、县局请示文件;
2、采矿权人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3、采矿权人书面检查;
4、采矿权人遗失公告;
5、正副本丢失的,应提供副本复印件(县局盖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或加盖工商局公章)、营业执照、企业公章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矿权人名称不一致,应由工商局出具手续说明是否属同一企业。
许可程序:采矿权人申请-领导批转-矿管科审核办理-交费-采矿许可证转国土窗口-国土窗口转采申请人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联系电话:0355-2033893
监督机构: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