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许可条件:
1、矿区符合省、市、县建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矿区不在国家(含省、市、县政府)划定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要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圈定范围、重要铁路公路两侧和市县城区直观可视范围、重要河流、堤坝两侧规定范围内;
3、露天开采矿区远离居民区1000米以外,且上无高压线路、下无通讯光缆,区内无林木覆盖,矿区与矿区之间安全距离不少于300米,矿区界外300米无重要生产、生活设施,最低可采标高不低于矿区附近的最低地平面标高;
4、矿区范围明确、四至清楚,有一定出让年限的可采储量,规模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无矿界纠纷和采矿权、土地等权属争议;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图件;
(三)标有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说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名称预登记;
(六)申请矿泉水矿区范围需提供水利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证;
(七)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八)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许可程序: 市国土窗口受理初核-分管领导批转-矿管科现场勘查-科室会签-会审-领导签发-批复文件转国土窗口-转申请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
联系电话:0355-2033893
监督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