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
许可依据: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很可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许可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 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五)改变用途的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详规、设计图纸);
(六)单位职工代表同意改造建设方案会议决议(签名盖章原件);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企业职工安置就业方案;
(九)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大厅受理—利用科主办—内会审—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核—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利用科3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大厅,申请人在大厅领取批文 。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资源利用储量科
联系电话:0355-2114737
监督机构:长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55-2040159
单位地址:长治市延安中路66号
备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科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科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