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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发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1997年11月14日
标    题:山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晋财综[2003]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增加彩票公益金使用透明度,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公益金管理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专门用于支持特定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公益金是政府的一项特别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保王其使用的独立性,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公益金。
    第四条  公益金的使用领域及分配比例和原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综合部门是公益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公益金的解缴入库,审批公益金使用部门上报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审批公益金项目并建立公益金数据库,向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提供本地区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监督本地区公益金的使用。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及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益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专户要分设公益金专帐和发行费专帐,并不得与一般财政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七条  公益金来源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的资金;
    (二)不设奖地彩票的弃奖收入;
    (三)止销售彩票品种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
    (四)公益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八条  彩票机构应在经同级财政综合部门批准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公益金过渡帐户,用于归集公益金。
    第九条  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统一筹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彩票听筹的公益金,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统一归集,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归集的公益金,从公益金过渡帐户直接缴人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省级财政综合部门于每月15日之前,按规定分配比例,将公益金上解或下拨到相应级次的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公益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均通过同级财政专户系统直接拨付资金。财政综合部门按经批准的公益金使用年区计划,将公益金直接拨付到相关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同级财政综合部门的要求,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公益金使用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和管理财政综合部门拨付的公益金。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金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社会保障和青少年教育等领域及国家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三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
    (二)资助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资助社会关注且有利于弘扬扶贫济困和慈善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但全年资助额应控制在本级用于民政福利事业公益全总额的10%以内。
    资助的社会福利及慈善机构,是指归民政部门管理的机构。
    资助有利于弘扬扶贫济困及慈善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应该是合法的,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活动。
    第十四条  用于支持体育事业的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其比例分别为60%和40%。其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比赛经费;
    (三)修整和增建公共体育设施;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
    资助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活动。
    弥补大型体育运动比赛经费,是指资助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不能用于为个人发放奖金。
    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国家专业体育运动队的比赛和训练场馆。
    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是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十五条  用于支持社会保障和青少年校外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公益金,按财政部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公益金按使用领域实行不同的分配办法。用于社会福利和体育事业的公益金由省和市(地)两级分配;用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的公益金由省级统一分配。其中归省级分配使用的公益金要保证70%以上用于省以下项目。
    第十七条  公益金使用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不得用于赢利性项目。
    (二)广泛性原则:公益金项目的受益群体要有广泛的群众性。
    (三)必要性原则:把公益金用到社会最需要的地方,以提高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四)透明性原则:公益金使用具有比正常预算资金使用更高的透明度,以利用于全会各方监督。
    (五)不可替代性原则:不能由彩票公益金代替应由正常预算或其他途径支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用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凡使用公益金的社会公益活动和项目,都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二十条  使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及设施、购置的设备和器材等,均不得用于盈利性活动。若改变其用途或变动产权,其所获收入应按原拨款渠道全额上缴财政公益金。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公益金购置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财产,由公益金使用部门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公益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益金要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自求平衡。
    第二十三条  当年筹集的公益金,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综合部门对公益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综合部门根据归本级分配使用的公益金数额和分配政策,考虑公益金使用部门的支出需求,在每年2月底前提出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同级财政综合部门提出的基础分配方案,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在当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公益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综合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对公益金使用部门上报的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作出批复,汇总和编制本级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综合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益金使用部门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综合部门分配的公益金数额,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财政综合部门和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对公益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十九条  公益金使用计划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若因国家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财政综合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公益金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通过财政专户系统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公益金使用申请

    第三十一条  凡公益金使用部门所属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和由公益金使用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公益性活动可以申请使用公益金。
    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公益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申请项目属于公益金使用部门管理巴必须安排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申请项目如需配套资金的,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五)申请项目属在建项目的,其财务结构必须合理,管理状况良好。
    (六)项目完成后,能够保证项目按预计的使用效果运营。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公益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益金项目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项目总投资额,拟利用公益金金额,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益金项目按照公益金来源渠道,由公益金使用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和财政综合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公益金分配权的公益全使用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经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据项目评审报告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公益金分配权的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财政综合部门提出的基本分配方案,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经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批的公益金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未经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批的公益金项目,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公益金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彩票机构、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审计和检查。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彩票机构公益金筹集、解缴,以及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彩票机构、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给予充分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条  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按财政综合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综合部门报告公益金使用情况公益金使用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综合部门报送经省级以上财政综合部门认可,并具有审计大型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公益金收支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使用情况应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金收支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的种类名称、数量及进展情况;
    (三)公益金资助项且或购置的财产产权所有者、具体用途及年内产权、用途变动情况;
    (四)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具体成效;
    (五)公益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六)财政综合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市(地)财政综合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综合部门上报本地区上年度公益金收支决算。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全省上年度公益金收支决算,并向省政府提交全省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全社会公告上年全省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财政综合部门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向财政彩专户上缴公益金,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瞒报、转移、截留、坐支公益金,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以及未按规定向财政综合部门报告公益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报告的,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停拨公益金;
    (四)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不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扣减公益金情节严重的可停拨公益金
    (五)公益金使用单位挤占、挪用公益金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公益金使用资格,追回挪用资金,并对直接责任人按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公益金管理规定,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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