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隐瞒收入、转移资金、账外设账、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公物私存、按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贷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执法主体:长治市事业收费管理局
处罚类型:行政处分、罚款
执法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或将预算外资金交由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或公物私存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金额1至2倍的罚款;第四款:未按规定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责令改正,可并处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第五款: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贷、房地产交易活动或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责令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金额30%至50%的罚款;第七款:用于预算外资金滥发资金、补贴、津贴、实物的,责令追回,没收资金、实物,可并处违法金额15%至30%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五条所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