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预算外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 执法主体:长治市事业收费管理局 处罚类型:行政处分、罚款 执法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金额1至2倍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检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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