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执法主体:长治市事业收费管理局 处罚类型:行政处分、罚款 执法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责令取消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金额1至2倍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检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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