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与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事业收费管理局>>行政执法>>当前页
关键字检索
 
不使用对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事项名称:不使用对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执行主体:长治市事业收费管理局
  处罚类型:行政处分、罚款
  执法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执收预算外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检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晋ICP备01000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   长治市政府各部门协办   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1024*768
E-mail:zgcz@changzhi.gov.cn
  联系电话:0355-202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