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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事项名称: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法主体:长治市事业收费管理局
  处罚类型:行政处分、罚款
  执法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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