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执法主体:长治市事业收费管理局 处罚类型:罚款 执法依据:依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责令改正,可并处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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