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01年4月24日
市直、省驻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长治市预算外资金实行票款分离集中收缴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21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确保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从源头治理腐败。根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事业收费管理局负责对市直和省驻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依法收取、提取、募集的各种预算外资金进行票款分离集中收缴管理,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附加;
2、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而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按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
4、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资金;
5、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其它预算外资金,如业务收入、租赁收入等;
6其他未纳入预算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对市直、省驻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单位、项目代码制,并实行项目公开、标准公开,以便于加强监督、集中收缴、统一管理,真正做到票款分离。
第二章 收费网点
第四条 银行收费网点的设立,由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根据所在网点单位的分布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为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收费网点于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应签订《代收协议书》,解决收费网点位置、集中收缴方式、资金核算、票据使用、传递手续、服务质量等问题。集中收费网点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为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收费行为公开化,在收费网点要设立电子显示装置或印制收费项目、标准专用册,有条件的收费网点还可以张贴、悬挂公示栏,同时张贴收费网点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承诺,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为使管理现代化,收费网点要与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实行联网,以及时反映各收费单位、明细收费项目及金额每一时间段的收、支、结存状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要加强对市直、省驻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收支计划,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集中上缴,把住各项支出口子,促进预算外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 各收费单位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支出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此帐户不得收取任何收入。
今后任何单位不准擅自设立银行帐户,一经发现,按“小金库”论处。
第十条 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在收费网点开设的财政专户,用于管理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收费网点负责所有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对财政专户负责,并按收费单位和项目编制收支日报、月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反映预算外自己拿的收支、结存情况,积极协同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管好用好各项预算外资金。
第四章 收缴办法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时,实行网点收缴和单位集中收缴两种办法。网点收缴方式:一般由执收单位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填制《预算外收入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收费网点缴款,经办行审查确认并签章后,缴款人持缴款书有关联返回执收单位开局正式收费收据,再办理其它相应的手续。缴款书与先进、转账支票等随同使用;集中收缴方式:不便由缴费人直接缴款的,须经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由执收单位集中代缴的一种方式,如各类学校对学生收费、培训收费、各类工本费等,由单位持缴款书到收费网点直接上缴。
收费单位应将全部预算外资金、收费收入于当日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将先进或支票留存单位或滞留个人手中隔日上缴。
缴款书填写:①代码;②收款单位:长治市财政局,账号、开户银行;③缴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④明细收费项目、金额;⑤全套印鉴。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上缴财政专户时,必须分清收费收入和其它预算外收入的界限,如收费收入、租赁收入、上级分成或返还收入、其它收入、工本性收费、通过往来形成的预算外收入等。单位填写缴款书时要填写清楚,不能混同。不清楚的,收费网点不予受理。
各执收单位要设立相应的辅助帐,以备核查,并按时上报收支月报表。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单位提出的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拨付资金,并按规定比例逐月进行调控。要合理调度资金,保证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收费网点要严格按照财政专户开具的拨款凭证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核算
第十五条 收费网点的资金核算,根据现行制度和业务特点,应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和完整的计算、记录,为财政、收费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资料。
第十六条 收费网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对凭证、帐表要审查复核,做到帐证、帐表、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缴款书和拨款凭证以及其它银行必须的传递凭证都是办理预算外资金收、付的重要凭据,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编制,原始凭证要清晰、完整,几张凭证要分类编制、要素要齐全无误。有关缴、拨款凭证由财政、收费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收费网点要根据每日预算外资金上缴、拨付的实际发生额编制收支日报表,与缴款书、联网数据核对无误后,填制送达确认书于此日商务送市财政专户确认,作为银行与财政核对各单位集中上缴情况的依据。
月份、年度终了,按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要求编制月报、年报。
第七章 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收费网点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机制,以高效优质的服务,满足执收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咨询和疑难解答,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做到缴费随到随受理,资金随到随入账,不得推诿、压票,贻误单位资金的使用,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第二十条 收费网点实行规范管理,礼仪待客,文明用语,生熟客户一样热情,业务闲忙一样认真。
第二十一条 收费网点对财政专户资金按季足额计付利息。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察、财政、收费管理、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互相配合,严格按中纪委对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要求,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事业收费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资金管理要从票据管理的源头抓起,严格按票据领用、核销办法执行,杜绝在票款分离过程中票据管理新的问题发生。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真正落在实处,建立起良好的票款分离秩序,把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