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00年2月24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级预算外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市级预算外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范预算外基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力量办大事,根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级预算外资金性质的基金(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范围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资金):
1、市计委经办的由市煤运公司执(代)收的铁路出省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2、市经委经办的由市煤运公司执(代)收的公路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和铁路出省焦炭基金;
3、市煤炭管理局经办的由市煤运公司执(代)收的生产补贴款和专项维简费以及市煤炭进出口公司代收的价内专项维简费;
4、市乡镇局经办由乡镇供销公司、第二供销公司执收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5、财政部门收取的价格调控基金;
6、长治养路征费处赵店桥收费站征收的通行费;
7、市城建局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8、市散装水泥办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9、市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福利基金和专项;
10、市残联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和政府性基金;
11、市煤管局收取的煤矿育林基金;
12、市土地局收取的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13、市林业局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林业建设基金;
14、以政府名义募集的各种捐赠、集资等项收入;
15、其它项目收取的政府性行为的资金收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收入(含业务收入)
1、全额拨款单位的收费和其它收入;
2、差额拨款单位的收费和其它收入;
3、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和其它收入;
4、其它形式的收入、募捐、集资款项。
第四条 为保障我市煤焦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各执(代)收单位年初要向市政府报告年度收入计划,并签订收缴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将按收入目标进行考核并予以奖罚(具体办法另定)。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它收入(含业务收入)都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市财政是各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管好用好各项基金(资金)。具体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凡属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包括上交省又安排我市项目部分),由执(代)收部门直接结算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煤运、财政、计委、经委要一月一报表,一季一算账,煤运公司每季上交一次款,年底一次结清。年终决算时以收付实现制为准。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矿山育林基金、焦炭能源基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可保留收入过渡户,按两条线规定办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按《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不超过《条例》规定范围内,出去纯成本性支出,全额拨款单位可按10%的比例调控;各类市管中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除外)可按5%的比例调控,所调控资金原则上用于本系统;政策性收费或政府性行为费的自收自支单位按全部收入5%-10%的比例调控。各款单位本着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事业发展计划编报资金收支计划并报市财政批准后据以执行。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资金)的使用,各部门、单位要按批准的支出计划掌握使用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单位要在月末向财政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七条 各执(代)收单位除因直接进行代扣结算另有规定使用部门专用票据外,其它项目的基金(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经常对各项专利基金(资金)的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严重失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