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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发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1999年5月20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监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深入进行,现决定在去年对公安、检察、法院、工商、交通、审计六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今年对所有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指导方针,根据山西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关于落实今年反腐败任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决定在继续抓好公安、检察、法院、工商、交通、审计等六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同时,对全省所有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的所有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其收取的各种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均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转换,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并从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部门。
  二、切实加强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款票据管理的规定。执收执罚时,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相关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款票据由执收执罚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并负责本部门(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票据的印(监)制、发放、核销和监管工作,加大对票据管理执罚检查力度。
  三、加强执收执罚单位帐户的管理工作
  各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开设帐户。严格控制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凡确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要符合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各项收入的入库和入户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对纳入预算管理的96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执收执罚单位取得的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收执罚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金库;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缴库办法,按省财政厅晋财预字(1998)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执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费的缴库办法,按省财政厅(1997)晋财综字第五号《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晋财预字(1998)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当场收缴的罚款,要按照省财政厅(1991)晋财预字第四号《山西省罚款、没收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罚没收入,杜绝坐支、截留、挪用罚没款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单位财会统一核算制度和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部门和单位财务必须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制度。任何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和纠正脱离本部门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的约束,而另搞一套的错误做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切实保证执收执罚单位的正常经费需要,对各单位的经费申请,在预算核定款额和上缴国库以及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总额内,及时审核拨付,做好财政经费保障工作。并视财力可能,不断增加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执收执罚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对经费支出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逐步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办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办法
  1999年,省级和各地市县都要选择单位进行“集中统一收费”试点工作。已经试点的地区或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在执收执罚部门全面推行此办法,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直接上缴财政专户。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除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以外,要积极推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办法,逐步做到执收执罚单位填写票据,被收被罚单位或个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款。执收执罚部门的其他罚没财务要及时上缴财政实物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执收执罚单位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无论省级,还是地市县,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漏洞的部门和单位,限期今年上半年全部执行到位。从7月1日起,若发现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视同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今年下半年,省财政厅和省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地市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市财政和监察部门也要对本地区的执收执罚单位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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