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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服务工作的检查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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