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晋ICP备010009号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 长治市政府各部门协办 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COPYRIGHT ©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1024*768E-mail:zgcz@changzhi.gov.cn 联系电话:0355-202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