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与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卫生局>>行政执法>>当前页
关键字检索
 
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晋ICP备01000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   长治市政府各部门协办   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1024*768
E-mail:zgcz@changzhi.gov.cn
  联系电话:0355-202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