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与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卫生局>>行政执法>>当前页
关键字检索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ICP备01000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   长治市政府各部门协办   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1024*768
E-mail:zgcz@changzhi.gov.cn
  联系电话:0355-202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