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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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