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与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卫生局>>工作动态>>当前页
关键字检索
 
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定职责

  发布时间: 2008-2-18 
  一、在卫生应急报告中的职责
  1、 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2、 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3、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4、 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二、在卫生应急报告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发现食物与职业中毒,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三、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3、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4、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四、在疫情报告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五、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则末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六、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1、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对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者,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者,必要时,应当将尸体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3、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
  七、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1、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没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防止医院感染的要求。
  2、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4、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汜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八、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1、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九、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子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汜录资料的: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一)基本要求
  (二)预检分诊病种的选择
  (三)预检分诊的基本做法
  十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十二、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基本要求
  1、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2、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3、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传染病预检分诊病种的选择
  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2、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基本做法
  1、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2、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3、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基本做法
  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发布单位:壶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晋ICP备01000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   长治市政府各部门协办   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1024*768
E-mail:zgcz@changzhi.gov.cn
  联系电话:0355-2023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