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处、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执法主体:长治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 处罚类型:没收、罚款、取缔、 执法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按照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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