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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行出版物


    事项名称:违规发行出版物
    执法主体:长治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
    处罚类型: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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