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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行或变更无备案


    事项名称:非法发行或变更无备案
    执法主体:长治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
    处罚类型: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十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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