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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办法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发[20004]28号和晋政乏[20004]43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市、县、乡级二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第三条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国土资源总原则。
    第四条  土地利用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业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内容、技术要求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执行。
    第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的资料要准确可靠,图件真实无误。
    第七条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能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能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局和其他有关单位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
    第九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区。土地利用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图件比例尺:长治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O-20万,城市规模控制图1:1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2.5-5万,县城规模控制图1:1万;乡(镇)土地总体规划图1:1万。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要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区,并对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图件比例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规划成果需请有关部门、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未经评审的规划不得报批。评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返回修改。评审合格的规划,经规划领导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长治市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除以上规定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长治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规划,其文本、图件和电子文档要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和调整需举行听证和论证后,再报原批准机关批
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用途。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内容的修改和调整,需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建设用地审批报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审批报批必须进行
是否符合规划审查审核,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不得办理审批报批手续。经国务院、省、市、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前条规定修改后,再行报批。
  第十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每年要对下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抽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责令纠正,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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