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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事项名称: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执法主体:长治市司法局
  处罚类型: 警告  罚款  停止执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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