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废金属回收企业审批
许可依据: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废金属回收规定和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与废金属回收利用相适应的场地、人员和资金等;
3、符合废金属回收网点布局;
4、负责人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和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附平面图);
3、消防安全鉴定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
5、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现场勘察;
4、决定并颁发废金属回收经营资格证书。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财贸物资科
联系电话:0355-3036212
监督机构:长治市发改委纪检组
投诉电话:0355-3041276
单位地址:长兴南路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