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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办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科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位办理开户业务
  需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持本单位职工工资表到中心审核。经审核后,单位领取《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和《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单位填写两表并持工资表及每个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心办理开户。
  单位开户后,中心为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及个人帐户,同时为单位建立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二)单位办理缴存、补缴业务
  单位在办妥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按月汇缴方式(特殊情况除外)进行汇缴。单位待住房公积金款到达住房公积金专户后,及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若有人员变动,同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特殊情况下,单位需补缴时,要说明补缴原因,提供工资表,经审核后进行补缴。补缴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三)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单位新增、减少人员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新增人员同时提供个人工资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办理调动业务
  单位为职工办理调动业务需提供调令、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审原件、留复印件)。
  本市区内调动。若调入单位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调出、调入单位同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办理调出、调入。
  调出市外,若调入单位缴存有住房公积金,单位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公积金帐户,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在中心办理销户手续。中心负责将调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汇入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帐户。若调入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调动人员办理封存手续。
  (五)单位办理工资基数调整业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当以当月工资为基数。行政单位的缴存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企业和驻市单位参照执行。
  单位变更基数提供工资表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
  (六)单位办理销户业务
  单位办理销户提供单位撤销、合并文件复印件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销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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