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批
许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许可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的;
5、考上研究生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申请材料:共同资料:
1、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此表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此表加盖全套财务印鉴章)。
2、申请支取人的身份证件。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不同情况下需提交的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时,提供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
成本价购买单位住房时,提供价格核准通知书及售房批文。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供土地使用证及城建部门或当地村委批准建房的证明,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修理住房的主体结构。
进行购建房支取的必须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购建房有效证明材料一年内有效。
2、离、退休的
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职工审批表或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决定、通知等。
4、出国定居
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5、考上研究生的
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及户口迁移证明。
6、偿还贷款本息的
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及单位、银行出具的还贷情况说明。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①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继承人证明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验证原件、留复印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许可程序:1、职工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办理离、退休时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进行封存)。
2、单位初审: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全套财务印鉴章。
3、提交资料: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视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件、资料。
4、审核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5、办理支付: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科
联系电话:2176560
单位地址:市英雄中路64号二楼服务大厅
备 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