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市级财力状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份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在原来的基础上,将省政府出台的每人每月370元生活补贴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财政配套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变。自收自支单位、企业和驻市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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