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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性质、功能和用途许可

  事项名称: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性质、功能和用途许可
  许可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27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许可条件:
  一、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三、择地重建。
  申请材料:
  一、有专家的论证报告;
  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择地重建的可行性材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群众体育科
  联系电话:2026431
  监督机构:长治市体育局
  投诉电话:2022647
  单位地址:长治市英雄路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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