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许可条件:必须经体育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申请材料:体育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群众体育科
联系电话:2026431
监督机构:长治市体育局
投诉电话:2022647
单位地址:长治市英雄路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