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第十九条:“凡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鲜茧收购单位,由省级商务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其收购资格。”
程序:
(1)受理举报;
(2)调查核实;
(3)上报省厅,由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处罚、执行。
违规行为:
凡违反《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呈)第九条:“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等行为。
种类:
取消收购资格
时限:
自调查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由省厅会同省工商局取其收购资格。
办理机构:企业运行科
联系电话:0355-315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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