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301号令) 程序: 申请人直接到外经科办理。 时限: 3—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对外经济合作科 联系电话:0355-3150657 单位地址:市东大街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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