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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听证

    依据:
    《行政许可法》
    (1)依法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2)公告或通知组织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姓名以及申请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等内容;
    (3)主持人组织听证;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和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撰写听证报告并做出听证决定。
    时限:
    (1)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应当听证的事项: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3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
    (2)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事项:
    1、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3、听证应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实施,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办理机构: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5-3034116
    单位地址:市东大街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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