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行政复议法》
程序:
(1)申请人向商务局申请复议,并在商务局法制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商务局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受理行政复议后,商务局法制机构应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行政复议审查;
(6)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时限:
商务局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商务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规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办理机构: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5-3034116
单位地址:市东大街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