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直销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443号)
(2)《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
程序:
(1)岗位责任人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科长审核;
(2)科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局长签发;、
(3)分管局长签发后,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
时限:
自收到设立直销企业的申请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申请材料报送商务厅;直属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及确认服务网点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上报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规定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市场建设科
联系电话:0355-3036245/3150657
单位地址:市政府南大院/长治市东大街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