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2002年3月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
程序:
鲜茧收购资格审核岗位人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核准;处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分管副局长签发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时限:
自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鲜茧收购资格审核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企业运行科
联系电话:0355-3150597
单位地址:市东大街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