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997年12月12日办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6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9号,199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修订。
程序: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岗位人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科长核查;科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分管副局长签发后,由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岗位人员办理审批文件和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时限:
自收到上报的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做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企业运行科
联系电话:0355-3150597
单位地址:市东大街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