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程序:
(1)岗位责任人对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科长审核;
(2)科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局长签发;
(3)分管局长签发后,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
时限:
自收到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上报许可或确认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交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市场建设科
联系电话:0355-3036245/3150657
单位地址:市政府南大院/长治市东大街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