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许可条件:(1)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变更的规定。
申请材料:(1)学校董事会决议,(2)拟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提出申请(1天),财务清算(30天),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研究(10天),上报(1天),审批(30天)
许可期限:72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联系电话:0355—2058525
监督机构:长治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投诉电话:0355—2058525
单位地址:长治市教育局办公楼四层
备 注:对以上公示的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