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高中、中职类教师资格认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1.申请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2.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3.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材料:学历证,普通话证,身份证,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单,教育实习鉴定表
许可程序:资格审查(5天),核准(2天),教育理论考试(3天),教育教学能力测试(10天),体检(3天),专家评定(2天),认定信息录入(3天),发证(2天)。
许可期限:30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教育局人事教育科
联系电话:0355—2058512
监督机构:长治市教育局人事教育科
投诉电话:0355—2058512
单位地址:长治市教育局办公楼四层
备注:对以上公示的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