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普通中小学学籍变动指南
办理机构:长治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办理依据:
1、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教基字[2007]10号)
2、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长治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变动办法>的通知》(长教基函[2007]1号)
变动办法:
1、学生户口或家庭住址发生变动时可予转学。
2、须带户口本、房产证(或证明)、转学联系卡、《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或《长治市高中学生登记表》。
3、需要转学的学生,持上述证件(表)先到转入学校,经学校以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审核、转学备案手续。
4、转出我市的学生,须持上述证件(表)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
5、因伤病两个月以上不能上学须办理休学手续,持个人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收费单,经学校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审核备案。病愈复学,持上述材料,并经学校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
6、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办理转(休、复学)手续。
7、下列情况不予转学:
①没有学籍;
②转入学校超规模轨制、超班容量;
③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8、全市高中及市直初中学生转(休、复)学由市教育局办理,其他中、小学生转(休、复)学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