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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长治市人民政府只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长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长治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长治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上述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  长治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长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
  长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长治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长治市人民政府批准。
  长治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实际情况,每二年可作一次调整。
  第八条  长治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该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本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由长治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遵照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等奖;
  (二)科学研究;
  (三)技术创新与开发;
  (四)成果推广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  特等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我国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具体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统或者特别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被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了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交革,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每年授予数不超过2项。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授予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二)在实施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此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尚未在国内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己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实质性的创新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成熟,经实践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项目,加:药品、食品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指: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指: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与开发授予在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较大创新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共应用推广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公民、组织;
  (二)技术创新授予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组织及在上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第十四条  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类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并有创造性贡献等方面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推广计划等项目中有明显的技术创新内容,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中,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附加值,推进了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
  (三)在农村技术承包工作中,采用新技术和有效的组织管理形式,实施中技术推广难度较大,有创新或发展,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技术有所创新和提高,并形成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不分等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成果推广和产业化分一等奖、二等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市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可由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央、省(部)驻市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以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共它单位。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在受理推荐项目时,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同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小组初评。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小组初评,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获奖人选、奖励种类、等级进行评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初评结果在长治日报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特等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含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成果推广和产业化),由长治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具体工作由长治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特等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其中部分属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由获奖者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成果推广和产业化,奖金数额一等奖为8000-10000元、二等奖为4000-5000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研究、发现、发听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市内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的,市政府责令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市内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长治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治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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