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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奖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长治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长治市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主要授予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标准化建设、软科学研究、自主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重奖对象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凡被推荐受奖者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勇于开拓,求实创新,在科技第一线从事科技研究、示范、推广和支柱产业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六条  推荐评选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际合作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且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二)全身心投入科技创新活动,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中取得较大突破,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年上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新产品开发(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或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主要完成人;
  (三)研究、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取得较大突破,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普及率达80%以上、推广面积达60%以上或农作物增产增收15%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城镇建设(包括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并总结出一套科学、有效方法,在中华一级杂志发表并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主要完成人;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施二年以上,年转化成果实现新增税金50万元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以上条件均需提供荣誉证书、相关证件的原件和上年年终报表、原始资料等。
  (七)推荐不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七条  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标准,自下而上层层推荐,分级负责。
   推荐程序:
  (一)推荐单位填写奖励推荐表,提交典型事迹材料和有关证件、产品收益、税收、科技投入及上年度年终结算表、银行、税务报表等,推荐材料一式五份。
  (二)市直各委、局、办,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初审本行业和本辖区重奖候选对象;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上报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重奖对象采取限额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材料报送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条件对上报对象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按1:2拟定受奖对象,在《长治日报》刊登其事迹,公示7天,在此期间实行公众投票,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五)征求意见的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  长治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治市科技局,负责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
  第十条  凡被评为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市政府授予“科技功臣”称号并一次性发给每人奖金10万元人民币,对提名奖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该项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定职称、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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