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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

  事项名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第九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办理机构:长治市统计局
  联系电话:0355-2030394
  投诉电话:0355-2024989
  单位地址:英雄中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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