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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事项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执法主体:长治市统计局
  处罚类型: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便民服务
  六、工作动态
  (1) 公务员招考;
  (2) 会议信息;
  (3) 通知公告公示;
  (4) 日常工作动态;
  (5) 人事任免;
  (6) 其它。
  七、其它
  (1)突发事件以及处理情况
  (2)及时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办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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